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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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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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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生产企业,实施细则
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DOC 37页)内容简介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
(一)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七)申请企业拟生产的产品目录清单及申请产品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设计和工艺等技术材料;
(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复印件;
(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二)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八)拟生产产品试验、验证、考核、认证等相关材料;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十一)有运行业绩的,提供产品运用情况说明(含运用单位、运用地点或范围、运用数量、开通运用时间等内容);
(十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二)企业简介(含企业资产、人员状况、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主要产品、生产经营基本状况等内容);
(十)已取得产品认证证书的,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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