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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等条例(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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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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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等条例(doc 14页)内容简介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等条例内容提要: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使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每年9、10、11月为全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中评委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
第三条  每年8月1日至31日为省直各中评委会受理评审材料时间。各市中评委会受理评审材料时间,由各市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规定。
第四条  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提交资格条件要求的评审材料,交纳评审费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向所在(任职)单位提出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
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十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学历证、资格证、聘任证(证明)、继续教育证(证明)各一份(复印件);全省外语统一命题考试成绩通知(原件);
4、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材料,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较高评价和肯定的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
5、任现职以来的论文材料,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
6、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
7、任现职以来聘任考核(各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一份(复印件);
8、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黑白相片一张(资格证用);
9、《送评材料目录》一份。
第六条  评审材料必须准确、详细,真实可靠,要求:
1、所在单位应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技术主管、人事干部参加的材料审核评价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鉴别,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出,并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写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00字以上),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的评审登记表》。
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逐项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鉴别,应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申报名单公开、评审材料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对有反映或有争议的材料,可采取查核、述职、答辩等形式进行鉴别。
2、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含译著),奖励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
3、对承担的项目、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及奖励,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4、提交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应是公开发表的,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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