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制度(doc 12页)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制度目录:
第一条 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
第三条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第四条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
第五条 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当入口管浸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第六条 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
第八条 甲、乙类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第九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第十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第十一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第十二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可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三条 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区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一定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宜将地面做成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欧姆左右为宜。
第十四条 防止人体带电,着装时注意:
第十五条 清洗设备、器具的几不准:
第十六条 接地是防静电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使与大地接近同电位,但必须做到:
第十七条 下列场所或情况,必须做静电接地: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
第十九条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欧姆。
第二十条 接地连接必须依照下述方法:
第二十一条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第二十二条 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第二十四条 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管网系统的接地要求:
第二十六条 装卸栈台接地系统:
第二十七条 移动设备也要实施接地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标准不符时,可按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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