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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标准(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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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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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作业管理标准
动火作业管理标准(DOC 37页)内容简介
1定义
1.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
1.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确定:
1.1动火作业
1.1.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划分为0区;
1.1.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划分为20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持续
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1.1.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的区可划分为1区;
1.1.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的区可划分为21区,在正常运行时,
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1.1.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区22区,在正常运行时,
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1.1.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区2区;
1.1.4当高挥发性液体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处是,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附加2区。
1.1按下列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
1.2作业区域划分
1.2.1固定用火区域
1.2.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1.2.2固定动火点
1.2.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
可采用局部通风降低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等级。
1.2.3禁火区域
1.2.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等级。
1.2.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1.2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1.3爆炸环境危险区域
1.3.1露天场所;
1.3.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长效于露天场所;
1.3.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
1.3.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
1.3下列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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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标准(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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