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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法概述(DOC 76页)

所属分类:
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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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法
劳资关系法概述(DOC 76页)内容简介
(一) “绝对” ── 指于无能力之期间内,绝对不能工作或谋生;
(一) “绝对” ── 指因遭受侵害或疾病而完全不能工作或谋生;
(一) 与雇主同住且共同生活并为雇主之家庭成员者;
(一) 指雇主实体因劳动法律关系之效力,向劳工支付之未被本法规排除在外之任何金钱给付;
(七) 旅费津贴或其它出外优惠;
(三) 透过一总价格受聘提供具体确定服务之人士,而该等人士对其所服务实体而言,享有绝对支配及自主权;
(九) 向劳工支付用以补偿因提供劳务而引致之任何特别开支之金额;
(二) “部分” ── 指于上指期间内,可提供在其工作或谋生之正常活动中之一些服务;
(二) “部分” ── 指虽然根据附于本法规之“减值表”而确定其工作能力或谋生能力已下降,但可继续提供一些服务;
(二) 指雇主实体因劳动法律关系之效力,向劳工给予之能以金钱衡量且未被本法规排除之特定给付,其中尤其包括食品、燃油或住宿;但仅以在发生工作意外或职业病时,不向劳工作该等给付者为限;
(二)于本身住所或其它地点对所接获对象或物料作加工、清洁、清洗、改装、装饰、最后完工或维修之人士,但该等人士必须为提供对象或物料之实体工作,而不受其监督或指导;
(五) 对偶然超时工作之报酬;
(八) 雇主实体所支付之与任何定期金或福利基金有关之供款;
(六) 对劳工作出之非固定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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