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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种类、程序(DOC 56页)

所属分类:
行政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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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种类、程序(DOC 56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条件: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房山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本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超过了30000元的罚款,停产停业取缔许可证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本程序进行。
二.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调查终结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案件调查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向当事人告之听证权利时,应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之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之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本局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前7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送达回证上签字。
五.听证由本局(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有专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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