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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doc 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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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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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暂行办法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doc 34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内资公司制企业。
前款所称的经营性培训活动是指面向社会有偿提供的非公益性的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的培训服务。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与学历教育相关的教育培训项目。其他公司不得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辖)申请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辖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其中,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向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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