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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指导书(doc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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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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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指导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指导书(doc 16页)内容简介
摘要
一、解释名词
1、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行为许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
3、资格许可:指行政主本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
4、独立的许可:指许可证已经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5、附文件的许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文件加以说明的许可。
6、权利性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
7、附义务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许可。
8、排他性许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
9、非排他性许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
10、一般许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
11、特殊许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 12、合法性原则: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3、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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