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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细则(doc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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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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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细则(doc 31页)内容简介

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细则目录:
第一章:业主大会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监事会、财务人员和秘书
第四章:附则

 

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细则内容提要: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监事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监事;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作出的监事会决定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
(六)监事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监事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会监事签字后存档;
(七)监事会应当将监事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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