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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审查员教师管理办法(DOC 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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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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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审查员教师管理办法(DOC 46页)内容简介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且情节较轻的;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一)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产品质量工作满5年;具有相应产品类别的高级审查员资质。
(一)考场设置
(七)在证书有效期内受到2次(含)以上暂停处理的;
(三)从事相关产品质量工作满5年。
(三)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证书的;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审查员证书复印件。
(三)应当具有相应产品类别高级审查员资质的,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三)无故不服从派遣的;
(三)每年至少参加15小时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
(三)每年至少参加20小时相关工作培训;
(三)泄露考题或协助考生舞弊的;
(三)考试要求
(三)高级审查员证书复印件或职务证明;
(九)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参加补充培训的;
(二)《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复印件;
(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或企业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
(二)借审查工作之便,刁难企业,索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其他不当利益行为或有企业投诉经查属实的;
(二)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48小时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
(二)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10次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并担任审查组长6次以上;
(二)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6次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
(二)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审查员教师证书复印件。
(二)无故不服从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推荐单位选派授课的;
(二)核查时未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的;
(二)正科级以上行政职务;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从事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满两年。
(二)考试组织
(五)出租出借证书供他人使用的;
(五)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工作综合评价出现“差”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八)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
(六)虚假宣传证书作用误导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资质审查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违反工作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资质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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