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doc 22)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doc 22)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规划、利用及保护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分局是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所在镇(区)的土地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设立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协助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计划、建设、规划、环保、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地籍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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