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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流失管理案例(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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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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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流失,管理案例
我国资产流失管理案例(doc 7页)内容简介
我国资产流失管理案例内容提要:
1.合资范围南昌化原厂的白炭黑生产体系由白炭黑车间、水玻璃(白炭黑原料)车间、空压站、配变电所、造汽车间、铁路专用线以及机修、水电等配套设施组成。显然,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生产系统。按常规,这些设施都应进入合资公司。然而,PPG方面坚持只让白炭黑生产线的核心部分(即白炭黑车间、水玻璃车间和空压站)进入南吉公司,而对其配套、附属设施则以安全性和环保标准未达到PPG的要求为由排斥在合资范围之外,由南吉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付费使用。南吉公司吸收的职工只有242人。PPG方面坚持这样做的用意是,既能达到控股目的,又能将其出资减少到最低限度。
     这样,从形式上看,南昌化原厂与南吉公司在配套、附属设施的使用上是一种外部化的买卖关系,一方提供各种生产服务,另一方按市价付费。但实际上,转入南吉公司的设施都是白炭黑生产线的主体部分,所有配套、附属设施在功能上是依附于它、为它服务的。这些配套、附属设施是一种专用资产,一旦失去了该生产线的主体部分,将变得毫无用处。合资合同对南昌化原厂用这些设施向南吉公司提供生产服务的责任和义务作了严格规定,并指明该厂“应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价格不高于同地区国营企业支付的水、蒸汽、电力、煤气和电信价格”,但对于PPG方面应就这些设施的未来命运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却未作任何规定。因此,PPG方面通过南吉公司实际上控制了这些设施,但这些资产的经营风险却全部留给了中方。
2.资产价格南昌化原厂转给南吉公司的白炭黑车间、水玻璃车间、空压站等设施,经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和南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资产净现价为6161.6万元人民币,但成交价格却只有4400万元。成交价与评估价相差1760多万元。
     产权交易难免讨价还价,成交价与评估价有差异本不足怪,问题是这宗交易中方当事人对本应坚持的权益有没有坚持,让步让得有无道理。首先,白炭轩生产线这项整体性资产只分割出主体部分出售,而买方事实上又能同时支配其配套、附属设施的使用。其次,对出售部分也未作为整体性资产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而是拆零分项评估重置成本,舍掉了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和开拓市场后正进入收益期的整体资产的升值。再次,成交价以多计折旧、少计利息支出、不计汇率损失和剔除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等办法,又砍掉了评估价的28.6%。这样层层剥皮所造成的中方权益损失,远不是成交价比评估价低1760多万元人民币这个数字所能概括得了的。
三、不要产权交易合同的企业出售
     依PPG方面的提议,合资双方决定将南吉公司的投资总额定为6700万元人民币,按当时的外汇处于价折算,相当于1170万美元;注岫资本定为500万美元的等值人民币,约合2800万元。
合资合同规定,在这5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中,PPG-FT以300万美元现汇出次,南昌化原厂以其转让给南吉公司的固定资产实物和技术使用权中相当于200万美元价值的部分”作为资本的实物出资”。从而股权构成为PPG-FT60%,南昌化原厂40%。南吉公司成为PPG-FT控股的子公司。南吉公司的英文名称PPG-Nanchang Chemical Company,LTD,也清楚地标明了它的这种地位。
    合同还规定,南昌化原厂转给南吉公司的4400万元实物资产,在价值上分为两部分:其中与200万美元等值的1120万元人民币作为中方的出资;其中74.55%即分28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则是“出售和转让”,由南吉公司用银行贷款以人民币购买。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1992年7月18日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资产变动的分类中指出:“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国务院六个部门1992年12月31日联名发出的《紧急通知》又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产权必须经过审批。”
    南昌化原厂将其白炭黑生产线的三个核心车间整体转交给由PPG-FT控股的南吉公司,显然是“企业出售”。然而奇怪的是,发生在1993年的这笔价值几千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出售,竟没有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资合同只能对合资双方的出资作出规定,不能代替产权交易合同。可是,中方当事人从未提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要求。而且,即使在成立南吉公司的合资《合同》中,对该项产权交易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其违约罚则和外方对其该承担的责任、应作的承诺也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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