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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争夺实战手册(doc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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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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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实战手册
董事会争夺实战手册(doc 30页)内容简介
董事会争夺实战手册内容摘要:
  控制权之争一旦发生,各方总会借助法律、技术、政策等手段,各出奇招进行殊死搏斗。从中我们总结出一系列控制与反控制、收购与反收购的经典策略。
  策略1:
  运用股东大会召集权及提案权
  战术1 : 运用股东大会召集权
  某年8月,“名流投资”取得“幸福实业”6000万股法人股而成其第一大股东。“名流”的入主受到原大股东“湖北国投”的抵制。在改组董事会的提案遭董事会否决后,“名流”发起了由提议股东自行召集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结果顺利改组董事会,争得控制权。
  某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提案权作出了细致规定。比如股东只要单独或联合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10%以上,即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如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或拒绝召开股东大会,收购人可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此后,“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被广泛运用于股权收购战中。比如“国际大厦”二股东“河北开元”在某年自行召集了7次临时股东大会,要求追究大股东的经营责任并改组董事会,只是由于持股比例低而屡屡铩羽而归。
  战术2 : 运用股东大会提案权
  提案率最高的事项有董事、监事任免、修改章程等。提案权的主要纠纷包括:
  1) 提案的有效时间。《规范意见》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双方不得再提出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修改提案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公告,否则会议应顺延。而某年5月,在“猴王”股东大会召开前夕,公司5名董事临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罢免另外4名董事,并计划将该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明显在程序、内容诸方面严重违规,后被武汉证管办制止。
  2) 提案分拆的效力。比如在某年,“申华实业”第一大股东“君安”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提出一个完整提案“新董事更换老董事”,但选举时却被申华拆为4个表决事项。结果两名“君安”董事被罢免,而“君安”拟更换进董事会的两人却落选。由于当时找不到解决的法律依据,君安、申华的矛盾迅速升级。
  现《规范意见》规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但该规定仍有不妥之处。股东大会对程序性问题表决,应视为一项新的表决议案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让主持人临时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显得不太规范。
  3)股东的董事提名权。许多上市公司章程里都有限制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条款,有时严格得可用作反收购的“驱鲨剂”,例如将董事提名权只给原董事会,或要求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名单要经过董事会同意才可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等。许多纷争由此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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