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 8页)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 8页)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新的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是指对人体健康、周围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有害或不良影响(包括潜在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烟雾、恶臭、热污染、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噪声、震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建设等对环境有影响有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设备更新)以及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乡镇企业、工浓联营的建设项目,按《上海市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四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要求。对产生的污染,国内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当时同引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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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是指对人体健康、周围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有害或不良影响(包括潜在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烟雾、恶臭、热污染、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噪声、震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建设等对环境有影响有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设备更新)以及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乡镇企业、工浓联营的建设项目,按《上海市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四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要求。对产生的污染,国内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当时同引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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