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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DOC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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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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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DOC 23页)内容简介
(一)一般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一)企业发生一般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组织处理或行政警告、记过、
记大过处分,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5%进行经济处罚;
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进行组织处理,并可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经济处罚。
(一)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
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一)情节恶劣或者故意造成损失的;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询价、比价采购,且价格明显偏高的;
(一)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经评审,盲目、擅自签约的;
(一)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隐患未被及时发现,
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一)没有严格执行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
(一)经济处罚是指按照要求予以赔偿以外的,根据经济损失金额计算的罚款;
(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管理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
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造成较大损失的;
(七)打击、报复、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认、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七)合同文本保管不善,或擅自销毁、遗失合同,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
(七)未按规定处置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或者大额非正常存货损失的;
(七)隐瞒账户、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联签制度支付款项,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三)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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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DOC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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