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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台账(PDF 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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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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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台账(PDF 67页)内容简介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
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
为一、二、三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
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企业应对排查出的隐患项目,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和预
案。企业对确定为重大隐患的项目,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隐患治理方案,
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
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
产。
三、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审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事故
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25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签字。
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六、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
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
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
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一、一般危险源点指可能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小,伤害程度较轻,至多造成重伤事故的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因素
(含设施、设备、产品、原料等)及其场所; 较大危险源点指事故发生概率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亡人的
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因素(含设施、设备、产品、原料等)及其场所; 重大危险源(GB18218_2000《重大危险
源辨识》)指发生事故的概率很高,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系统破坏、财产重大损失、人员群死群伤或急性中毒,
对企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因素(含设施、设备、产品、原料等)及其场所。
二、危险源点普查种类按危险源类别划分为化学危险源、电气危险源、机械(含土木)危险源、辐射危险源和其
它危险源五大类。
三、开展危险源点评估辨识工作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客观实在原则(二)普遍性原则(三)系统性原则(四)可行性原则(五)可比性原则(六)企
业评估与专业评估相结合原则。
四、危险源危害程度分析法:(一)定性分析法:1、信息经验差别法2、技术鉴别法(二)定量分析法:格
雷厄姆法(即lec 法)。
五、企业应建立危险源点管理档案,按“一源一策”的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监控措施,绘制危险源点分布图,
监控率达到100%,并及时更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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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台账(PDF 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