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品质管理 >> 品质制度表格 >> 资料信息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DOC 65页)

所属分类:
品质制度表格
文件大小:
552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工程质量,质量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DOC 65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以下简称动态考核管理),是指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诚信评价以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被考核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  日常动态考核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给予记分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考核记分。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对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及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五条  动态考核管理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六条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件1规定的情形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件2规定的情形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八条  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当工程施工周期超过2年时,责任人以每2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
(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因故停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责任人的周期记分起算值。
第三章  记分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即“两个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把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下列几种情况均应进行考核:
(1)按“两个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规定开展考核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发现应予以考核记分情形的;
(3)对被列入差异化监管的企业所施工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应予以考核记分情形的;
(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及考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