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培训资料(doc 37页)
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培训资料(doc 37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供水排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统一监管办法和标准,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充分发挥城镇供水排水设施的投资效益和水环境治理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或排水经营活动的企业,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企业系指专门从事向公众供水的城镇供水公司,或企业自建向城镇局部范围及厂矿企业居民供应生活用水的单位;排水企业系指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的企业。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各市、州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城镇供水、排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并对城镇供水和排水企业的运行管理效果,按《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1)和《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2)进行审查评价。
第五条:城镇供水排水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标准》,《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规范运行。
第六条: 凡承担城镇供水排水经营的企业,应当申请考核、评价,取得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合格证书》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价合格证书》(以下均简称为《运行合格证书》),其中:供水企业还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排水经营企业还需在环保局办理排放许可手续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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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供水排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统一监管办法和标准,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充分发挥城镇供水排水设施的投资效益和水环境治理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或排水经营活动的企业,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企业系指专门从事向公众供水的城镇供水公司,或企业自建向城镇局部范围及厂矿企业居民供应生活用水的单位;排水企业系指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的企业。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各市、州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城镇供水、排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并对城镇供水和排水企业的运行管理效果,按《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1)和《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2)进行审查评价。
第五条:城镇供水排水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标准》,《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规范运行。
第六条: 凡承担城镇供水排水经营的企业,应当申请考核、评价,取得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合格证书》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价合格证书》(以下均简称为《运行合格证书》),其中:供水企业还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排水经营企业还需在环保局办理排放许可手续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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