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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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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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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
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doc 5页)内容简介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
三、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四、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五、增强疫苗供应保障能力
六、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八、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和企业职工生活得到保障
九、稳步推进家禽业转变饲养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入秋以来,我国局部地区又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对全国家禽业的稳定发展带来明显冲击。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稳定发 展,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定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 以下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免疫和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对全国应免疫家禽逐步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 全部由国家承担。对发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强制 免疫和扑杀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提高 10个百分点)。要认真落实补偿与补助政策,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对重点疫区可预拨资金,疫情结束后再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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