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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论述(doc 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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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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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论述(doc 61页)内容简介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论述目录:
1、总则……2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5
3、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8
4、申请的受理……9
5、工厂生产条件审查……10
6、产品检验……11
7、审定与发证……12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13
9、申诉……15
10、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15
11、附则……16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论述内容提要:
总则:
1.1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做好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产品:适用于GB 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对“化妆品”术语定义的产品。即: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1.4化妆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共分为一般液态类、膏霜乳液类、粉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蜡基类和其它类,这6个申证单元,其作用仅限于换(发)生产许可证。根据产品特性,将前四个申证单元,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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