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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追偿案例解析(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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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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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追偿案例解析(doc 9页)内容简介
保险公司追偿案例解析内容提要: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签发保险单,承保紫金铜业公司进口的连续带材退火线等物品的运输。
两天后,紫金铜业公司委托星联通运公司用集装箱拖车把上述货物中的冷却炉运往福建上杭县。货运公司看冷却炉超高,就安排吉顺通公司用集装箱拖车将冷却炉从厦门海沧码头运往裕雄堆场,换装低底盘车辆。
但是,这两家货运公司虽明知货物超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超限申请手续,但他们都没向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的超限申请。于是,拖车从码头出发,没有报批超高也没有悬挂超高警示标志,集装箱拖车碰到货物上方的电线,拉倒电缆线杆。
交警厦门海沧大队作出了扣车决定,同时指派荣阳物流公司将扣留的拖车转移到指定的停车场。但是,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同样没有报批超高也没有悬挂警示标志,在转移车辆过程途经海沧区马青路石塘引桥时,因对货物高度估计不足,不当驾驶,撞上海沧大桥引桥,造成冷却炉严重损坏,导致货物损坏。
事故发生后,厦门平保进行查勘并委托广州市普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货物进行公估,由此支付公估费用计9万余元,公估结果确认该次事故定损金额为168万元。在事故损失确定后,厦门平保分别于2006年6月29日和2007年10月11日向紫金铜业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计168万元。紫金铜业公司在收到上述保险金后,分别于2006年6月29日和2007年9月20日出具两份《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厦门平保由此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因三被告均未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厦门平保遂将三家运输公司告上海沧区法院,要求连带赔偿168万元保险金及9万余元公估费。
一审法院判令三家运输公司共同承担厦门平保理赔给货主的168万元保险费,其中星联通运公司、吉顺通公司各承担10%的责任,荣阳物流公司承担80%的责任。至于9万余元的公估费,一审法院认为这笔钱是厦门平保履行保险合同和自身正常业务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货主的损失,因此三家运输公司无需赔偿公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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