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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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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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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10页)内容简介
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提要: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16 周岁至65 周岁、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在建筑、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施工企业的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它团体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作为投保人,向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装修施工及与建筑、装修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本公司认可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以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根据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按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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