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的标准(doc 26页)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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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3
定额标准项目构成 5
2.1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5
2.2 控导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6
2.3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6
2.4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6
2.5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7
2.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7
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8
3.1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8
3.2 控导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9
3.3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10
3.4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11
3.5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12
3.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15
附 则 18
一、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19
二、控导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20
三、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22
四、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23
五、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24
总 则
1.0.1 为科学合理地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
1.0.2 本定额标准的编制,贯彻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内容,完善和细化预算定额及项目工作(工程)量,力求做到科学合理,操作规范,讲求效益。
1.0.3 本定额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年度日常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费用、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及其它专项费用另行申报和核定。
1.0.4 本定额标准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要按照工程的功能或资产比例划分公益部分,划分方法是:
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文],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3)灌区工程由各地根据其功能、水费到位情况、工程管理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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