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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及复查管理细则(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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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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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复查,管理细则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及复查管理细则(doc 7页)内容简介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及复查管理细则内容提要:
第一条  本规定中“主体结构实体检验”,指的是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的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所做的结构实体检验。“复查”指的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前实施的结构实体核准性抽查与随机检查及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所做的监督检测。
第二条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完工后,分部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结构实体检验,检验的方法和数量应符合规范标准及本站有关要求(详见附表A)。
第三条  在结构实体检验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检验结果负责,并签名确认。
第四条  在结构实体检验时,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详细记录所测实体的部位、轴线、编号及检验数据,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各层检查部位的轴线位置应一致,以便复查。
第五条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复查的项目及数量控制详见附表A及本规定第六条,复查的部位、层数随机确定。抽查数量:六层及以下建筑抽一层,六层以上建筑每十层增抽一层,不足十层的也增抽一层。
第六条 砌体、混凝土结构工程复查规定
1、砌筑砂浆强度复查一般采用贯入法检测,特殊情况采用其他方法检测。抽查数量:被抽层墙一般不少于6个构件。
2、砖砌体砂浆饱满度采用百格网检查。抽查数量:被抽层不少于5处,每处检测3块砖,取其平均值。砖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
3、结构混凝土强度复查一般采用回弹法,特殊情况采用钻芯法。对于采用回弹法检测结果有怀疑时则采用钻芯法进行修正。抽查数量:被抽层梁、柱、墙等各不少于3个构件。当混凝土强度推定值未达设计要求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批次的混凝土构件强度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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