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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暂行制度(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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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制度与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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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暂行制度(doc 8页)内容简介

“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暂行制度内容提要:
 “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在申请资格认证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设计单位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20万元以上。施工单位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申请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施工资质。申请监测监控系统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安全生产职业危害类检测检验资质。申请人员定位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设计、施工和监测监控系统施工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行业资质;
(四)有与“六大系统”相关的设计、施工业绩;
(五)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资格认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

“六大系统”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未委托由省安监局进行资格认证的单位进行设计的,或者有能力对本企业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进行改造设计,而没有到省安监局进行备案自行设计的;
 (二)不符合设计审查依据的;
(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六大系统”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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