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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WTO金融自由化中的金融监管问题(doc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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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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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WTO金融自由化中的金融监管问题(doc 19页)内容简介

如何管理WTO金融自由化中的金融监管问题目录:
一、WTO与金融自由化
二、WTO框架下监管与自由化的关系
三、WTO审慎监管措施的标准及其范围


如何管理WTO金融自由化中的金融监管问题内容提要:
    (1)辨别监管措施的依据是其目的性。附录规定,不阻止成员国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这实际上已经揭示监管的某些内涵,即监管出于审慎之目的。这一规定表明,WTO下辨别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是其目的性而不是其客观效果,即一项措施是审慎措施还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伪装,主要应看其是否是为了审慎监管之需要,而不是看是否对GATS下的承诺和义务造成了损害,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它就构成监管措施,否则,则相反。此外,附录规定中的措辞还表明,WTO下的审慎措施并不限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等具体目的,使用“包括”就意味着在上述两类目的之外还存在其他的审慎目的和为这些目的而采取的监管措施,这对于确定审慎措施所涵盖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2)对于某项措施是否出于审慎目的从而是否构成审慎措施,通常应由采取措施的国家认定,这是现实的需要。首先,从横的方面来说,各国金融市场结构、发展水平、传统等不尽相同,情况千差万别。对于一国来说是必需的审慎监管措施,而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可能并不构成审慎措施甚至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伪装,反之亦然。例如,一些国家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对于这些国家来说这一制度具有审慎的目的,然而可能被采用混业经营的国家视为不具有审慎的成分。从纵的方面来看,金融业在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在不断涌现,有效的审慎监管措施只能是在当时的条件下对当时的金融状况行之有效的措施,金融状况发生了变化,监管措施亦应随之改变。这说明即便是在一个国家的不同阶段也存在着监管措施的不同标准。其次,金融业具有公共性等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的监管机构需要保有采取适当监管措施的足够的灵活性,特别是在金融危机期间更是如此。正如马来西亚代表在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会议上指出的那样,马来西亚经历过金融危机,根据经验当需要采取措施时因受制而不能采取措施,将会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因此,对审慎措施只能由不同的金融制度作出不同的解释,否则,监管就很难发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的作用,甚至会动摇金融自由化的基础。
  (3)审慎措施的标准因国而异,尤其应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使其享有更多的灵活性。具有不同发展水平或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所需要的监管措施不尽相同,因此监管措施的标准也不应当是统一的。GATS已经注意到并承认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特殊需要。GATS第19条规定自由化的进程要反映各国的发展水平和政策目标,明确规定应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的灵活性。所以,无论从金融业的实际情况还是从GATS的有关规定来看,对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都应当有不同的标准,对在实践中对发展中国家的审慎措施提出异议要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对监管灵活性的特殊需要。
  (4)对审慎措施的必要约束。将审慎措施纳入WTO多边纪律之中,就不可能不对各国权力产生一定的约束。没有约束或限定得过于宽松,就会失去纪律的意义;限定过严,又不能适应各国的不同情况。审慎措施的必要约束就是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平衡点在哪里?从WTO的相关规定来看主要有两点:禁止用作逃避金融自由化承诺、义务的手段和目的的直接性。前者是附录对审慎措施所施加的一项明确限制,禁止在审慎措施不符合GATS规定时用作规避该成员在GATS下承诺和义务的手段。然而,如前所述,一项措施究竟是审慎措施还是逃避金融承诺或义务的手段,应通常由采取措施的国家根据采取措施的目的来认定。后者是指监管措施需直接地、主要地出于审慎之目的。因为世界的各种事物之间都存在着联系,法律上的联系通常须是直接的联系,就各国规制金融业的法规和政策的内容来看,大多包含有审慎的成分。如果将所有包含审慎成分的措施都作为审慎措施,审慎措施与金融法规政策几乎别无二致,通过规制各国法规政策来推进金融自由化将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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