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doc 61页)
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歇、停业和审验工作规范
第三章 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章 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五章 车辆维修和技术管理工作规范
第六章 搬运装卸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章 运输服务业管理工作规范
第八章 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九章 运价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二章 运政稽查工作规范
第十三章 运管费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四章 规划与统计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内容提要: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发展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道路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落实各项道路运政管理任务,努力实现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现代化,促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统一、精简、效能”的总体要求,结合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并据此考核运政人员的工作业绩。
四、全体从事运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爱岗敬业、开拓创新的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政廉洁的传统,严格遵循工作规范,不断开创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章 开、歇、停业和审验工作规范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筹建立项程序
(一)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筹建道路运输(包括客运、货运、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企业或经营业户的筹建立项申请。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受理筹建立项申请时,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文件:
1.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职工人数、经营规模等书面资料;
2.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3.申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有可行性报告及其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书;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经营业户应提交城市街道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月起,在30日内按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筹建立项实行定期集体审批制度。批准筹建的,向申请人发出立项批准书,规定其筹建时限,不批准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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