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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火消防设计标准(DOC 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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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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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消防设计,设计标准
建筑物防火消防设计标准(DOC 42页)内容简介
1)各生产等级的生产结构参见附件B;
1)在包括单层、两层和多层建筑物的建筑区内,
必须单独确定各建筑物类型,考虑建筑物的人口数量。
1)在安装了自动消防设备(水帘式或水冲式)的生产车间内,与表11规定的标准相比,
防火墙之间的地板面积可以增加100%。
1)如果带通风孔的玻璃窗的厚度为3、4或5mm,面积分别为0.8、1和1.5m2的话,
则该玻璃窗应视为易破碎的部件。带钢条的玻璃窗不属于易破碎的部件;
1)如果最高的建筑物的三角墙不是防火墙的话,则不适用于建筑物的三角墙之间的防火距离;
1)如果有直接出口的话,三层的III类防火建筑的地板、电梯室和等候室的门的耐火等级可以为45分钟;
1)如果生产车间的自动除尘没有经济效益,且过滤元件的能力超过15,000m2/时的话,则可以采用定期手动除尘法。
1)如果道路尽头有满足第8.6段的要求的U型转弯地面的话,可以布置不能直通的消防车通道;
1)对于具有会见室的建筑物,表5规定的距离必须按最远的座位到最近的出口的距离计算;
1)对于加热空气低于80℃的通风系统,以下元件可以由易燃物质构成:
1)对于生产建筑、公共建筑物、仓库和生产项目B的建筑物,表3所述的部件必须经过防火处理;
1)对于(b)和(c)项规定的高度不同的建筑物,只有本节所述高度的建筑物需要设计消防供水管道;
1)建筑物和以下仓库之间的距离没有规定:
1)开始安装水管时,可以安装一个无长度限制的截流消防水支管,如果相关消防和防火部门批准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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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火消防设计标准(DOC 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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