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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电气防爆检查暂行规定(PPT 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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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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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
矿用电气防爆检查暂行规定(PPT 56页)内容简介
矿用电气防爆检查
暂行规定
1、为适应井下电气产品技术发展需要,保障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国家防爆电气标准》、
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井下防爆电气(器)设备检查标准的修改补充规定(试行)编制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晋煤集团公司管辖(包括各子分公司)矿井井下和地面具有瓦斯、
煤尘爆炸环境中使用的防爆电气(器)设备及连线电缆。
3、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必须有永久性的“防爆标志”、“煤安标志(MA)”、
产品“铭牌”,无“防爆标志”、“煤安标志”为失爆,无“铭牌”为不完好。
4、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气(包括监测监控设备及本安设施)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
粘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并签发“入井许可证”方可下井使用,现场检查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为失爆。
5、凡是转轴穿过隔爆外壳壁的地方应有隔爆轴承盖,轴承完好,轴承盖无破损,否则为失爆。
6、隔爆壳变形长度超过50mm,凹凸深度超过5mm为失爆。
7、隔爆外壳开焊为失爆,锈蚀严重、有锈皮脱落为失爆;油漆皮离层、脱落为不完好。
8、穿越隔爆腔的接线座有裂缝或晃动为失爆,隔爆腔与本安腔直接贯通为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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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电气防爆检查暂行规定(PPT 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