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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DOC 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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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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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管理规定
某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DOC 74页)内容简介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一)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只有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伤残评定申请;
(一)在车身上有明显的出租汽车标记和车辆编号、投诉电话号码、轮休时间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目表;
(一)对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实施统一管理,提出出租汽车客运规划,制定并执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规章制度;
(一)按规定携带证件;
(一)新购出租汽车在购置前须经市社会客运管理处核准车型;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七)的士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三)个体经营者及出租汽车驾驶员、售票员应掌握有关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规。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三)出租的士车应安装经市技术监督局审验合格的计价器,并在车顶装上统一发给的出租汽车标志灯;
(三)定线中巴车驾驶员不准在中途停车候客,不准串线、中途掉头、改变走向;
(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票据,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高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
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
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二)如果当事人因为年龄、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伤残评定申请的行为能力,
或者不愿意亲自申请,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申请。委托代理时,应制作委托书。
(二)定线中巴车车身前后应有线路编号,在车前标有起终点站名;
(二)组织新增出租汽车营运权公开拍卖工作,制发有关出租汽车营运证件;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二)车主、驾驶员须经市社会客运管理处考核合格发给服务证后方准上岗;
(二)遵守交通规则,不准高速行车、强行超车、路中停车,保证安全行驶;
(五)不准在公共汽车站争抢乘客,阻挡公共汽车正常运行;
(五)定期在专业汽车维修厂维护,保持车辆技术性能完好和车容整洁;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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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DOC 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