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重要司法观点(doc 35页)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重要司法观点(doc 35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1、对委托和借款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区分
重庆超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港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双方当事人间形成委托和借款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作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财产权益有权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返还义务。
2、“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区分
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及黑龙江乌苏里江佳大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51号文件的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可见,该文件规定的“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与本案《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基准利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案所涉的“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是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10%,在“基准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65%”的罚息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51号文件的规定的“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是一致的。上诉人关于本案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罚息内容违背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51号文件的规定,应当扣除13万元罚息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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