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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题(doc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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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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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
合同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题(doc 23页)内容简介

合同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题内容提要:
【案例介绍】
某百货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01型号的钢材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在收到传真以后,都先后向百货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而甲钢材厂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便派车给百货公司送去了100吨钢材。在该批钢材送达之前,百货公司得知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200吨01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钢材厂将100吨钢材送到百货公司,被告知,他们已决定购买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甲钢材厂认为,百货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甲钢材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几种观点】
1、被告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是购买钢材的要约。而原告发送钢材,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故被告拒收货物,构成违约。
2、被告并未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并非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原告送货则是要约,对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本案中被告拒绝收货,即表明它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
3、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被告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将派人前往购买”,表明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是买方自提,而非卖方送货。原告未与被告协商而主动送货,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故被告有权拒绝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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