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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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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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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doc 11页)内容简介
自然人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内容提要:
第一条  质押财产
一、出质人以本合同“质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二、质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质权人的质押担保,除非出质人、质权人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三、“质押人财产清单”对质押财产的约定部明确的,或者出质人实际交付且质权人同意接受财产与“质押财产清单”记载的不一致的,以质权人同意接受的财产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四、质押财产的孳息有质权人收取,并作为质押财产的一部分用于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但应事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
五、如果质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质权人债权实现,出质人应按照质权人要求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担保范围、最高债权限额与债权确定时间
一、本最高额动产质押的担保范围为主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支用的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不但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质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承担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全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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