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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商业银行公司股东出资案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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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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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商业银行公司股东出资案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7页)内容简介
平顶山市商业银行公司股东出资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内容提要:
原告郏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住所地:郏县龙山大道101号。
负责人马儒钦,该清算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吉峰,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住所地:平顶山市开源路桥北头。
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广,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宁志建,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郏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清算组)诉被告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市城信社)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4年4月9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04年10月28日作出(2004)平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振华公司清算组的起诉。振华公司清算组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4)豫法民管字第8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本院审理后于2005年12月26日作出(2005)平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振华公司清算组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6)豫法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振华公司清算组不服,向省人大提出申诉,省人大以豫人常办信函(2006)第151号函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本案复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219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后,作出(2008)豫法民再字第7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华公司清算组的负责人马儒钦、委托代理人吉峰、被告平顶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广、宁志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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