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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中的法律问题调研提纲(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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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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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中的法律问题调研提纲(doc 7页)内容简介
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中的法律问题调研提纲内容提要:
根据《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这里提到的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其原则是结算部门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按当日结算价对会员和投资者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保证金。交易结束后,一旦会员或投资者的保证金余额低于规定的标准时,将会收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据此,期货公司对客户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风险管理,根据前日客户结算结果确定次日强平的数量,实行“盘后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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