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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法律制度(doc 57页)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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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法,法律制度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doc 57页)内容简介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宗旨)
  本法规所规范者为将工业产权赋予本法规所指之发明、其他创造及识别标志,其主要目的为确保对创作活动、科技发展、正当竞争及消费者利益之保护。
  第二条 (主体范围)
  一、本法规对下列者适用:
  a.任何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之人;
  b.住所位于澳门且按本地区法律设立之任何法人;
  c.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系属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葡文缩写为OMC)以及按一八八三年三月二十日《巴黎公约》及有关修订之规定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之国家或地区之国民者,且不以其住所或营业场所为取决条件,但涉及管辖权及程序之特别规定者除外。
  二、如其他国家或地区之国民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或保护工业产权国际朕盟之任何国家或地区具有实际及真实之住所又或工业或商业场所,则等同于加入上述组织或朕盟之国家之国民。
  三、对于不属以上两款所包括之其他人,则适用澳门与相关国家或地区所签订之国际协定内之规定;无该等协定时,则适用互惠制度。
  四、总督在听取司法事务司之意见后,得透过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批示确认互惠制度之存在。
  第三条 (客体范围)
  工业产权涵盖经济活动之所有领域,包括农业、林牧业、渔业、采掘业、加工业、商业及服务业,亦涵盖一切自然产品或制成品。
  第四条 (地域范围)
  按本法规之规定授予之权利,其覆盏范围包括整个本地区。
  第五条 (工业产权之内容)
  工业产权使其权利人在法定之限度、条件、限制内就有关发明、创造及识别标志拥有完全及专属之收益、使用及处分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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