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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篇中院例释(doc 10页)

所属分类:
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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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篇中院例释(doc 10页)内容简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篇中院例释内容提要:
    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能否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答: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尽量作有效解释。只有当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该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规范,才可确认无效。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因此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效力。发包人因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未取得上述证件被有关ZF主管部门责令停建的.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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