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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法基础知识考试(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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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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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法基础知识考试(doc 6页)内容简介
现代经济法基础知识考试内容提要: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答:1、合伙企业债务的对外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里主要包含四方面的要求:
(1)、清偿标的,必须为到期债务。未到期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依据此条请求清偿。
(2)、清偿顺序,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前者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3)、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是指其个人财产中,出去其本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须品,已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财产后剩余的部分。
(4)、债权人可以以合伙人中的人(一个或者数人)请求偿还全部债务。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与追偿
(1)、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合伙人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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