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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书(doc 7页)

所属分类:
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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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书(doc 7页)内容简介
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书内容提要: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1、本项目包括房屋、地下车位、储藏室等物业,其中可售房屋总计      套,面积总计约        平方米;可售地下车位总计    个,可售储藏室总计    个,总销售额总计约  亿元。
2、乙方独家全程策划和代理销售本项目,并不得转委托于第三方代理销售,但本项目的广告制作、代理、发布单位由甲方确定。甲方也不得再行委托第三方或自行销售本项目。
第二条 代理期限及总销售目标和进程计划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    个月。甲方正式取得本项目下预售许可证后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代理期限以预售许可证日期开始计算。
2、总销售目标进程计划:在本合同代理期限内,乙方应完成本项目总销售率(房屋实际售出面积与委托可销售面积之比 ;地下车位、储藏室实际售出个数与委托可销售个数之比)的        %。同时乙方应于第  阶段(自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后   个月内)完成总销售率的   %;第   阶段(自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后    个月内)完成总销售率的   %;第  阶段(自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后   个月内)完成总销售率的  %。
第三条 保证金及返还
1、签订本项目代理合同的同时,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保证金。
2、根据第二条第2款所列销售进程计划,甲方在每个阶段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实际售出面积)和(总委托可售销售面积)的比例返还乙方同比例的保证金。该返还保证金计算公式为:返还保证金=(实际售出面积/总委托可销售面积)×保证金(万元)。本合同代理期限内如乙方完成本项目总销售目标,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3、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如未完成第二条第2款所列相应阶段的销售进程计划,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扣除剩余的保证金。
第四条 相关费用及承担
1、本项目的营销推广费用(包括报纸电视广告的发布及制作、宣传资料、楼书印制等)由甲方承担。该费用根据双方确定的项目推广计划和费用标准确定,不超过总销售额的    %。乙方按阶段提供计划后由甲方负责审核确定,甲方有权调整计划并于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该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并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
2、本合同代理期限内乙方工作人员的各项开支及销售部日常经营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办公耗材、饮用水、电脑及电话传真机购置费等)由乙方自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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