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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常麦娥借款合同纠纷案(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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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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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常麦娥借款合同纠纷案(doc 7页)内容简介
公司诉常麦娥借款合同纠纷案内容提要:
委托代理人刘阳兴,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北方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冶炼公司)与被上诉人常麦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麦娥于某年1月23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北方冶炼公司偿还其借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于某年11月28日作出(某)济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北方冶炼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某年8月7日本院作出(某)济中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某年2月10日作出(某)济民二初字第613号判决,北方冶炼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某年5月4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方冶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庆军、李建立、被上诉人常麦娥的委托代理人刘阳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某年8月22日,扬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给张来成下发聘书,聘请张来成为北方冶炼公司副总经理兼铅厂厂长。某年8月23日,扬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海洲(甲方)与张来成(乙方)签订了河南省济源市北方冶炼有限公司铅厂(东厂)厂长经济责任书,经济责任书第二项约定“铅厂(东厂)其余不足的生产资金改造资金,流动资金全部由乙方自行筹措,但固定资产不得占用流动资金,财务部门由甲方组建,厂内甲方投入的资金与乙方引进的资金全权由乙方管理收与支,实行双人审批制度,第一支笔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代表审批,第二支笔由乙方审批,两支笔都审批后方可形成支付;”第七项约定“甲方聘用乙方基本工资为500元每月,……,合计工资2000元每月,乙方每月的工资发放必须由甲方签发。”某年元月14号中午,张来成等九人签订了关于“于海洲的冶炼厂以第一居民组为主,实行股份制”的协议。后张来成针对东张村第一居民组为主的群众进行筹措资金。某年3月21日,北方冶炼公司向常麦娥借款60000元,并给常麦娥出具借款收据一张。某年元月27日,张来成、常平安向常麦娥筹款5000元,给常麦娥出具投资款收据一张。该款未记载于北方冶炼公司账目(现保存在市纪委)中。上述款项至今未偿还。某年6月21日,扬州海龙实业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免除张来成任职的通知书。原审法院另查明:某年7月16日,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北方冶炼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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