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合同样本 >> 担保合同 >> 资料信息

农银财务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doc 9页)

所属分类:
担保合同
文件大小:
185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财务公司,担保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案
农银财务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doc 9页)内容简介
农银财务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内容提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农银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灿通,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永平,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三星企业 (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惕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世访。
委托代理人:黄成献,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车桥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02)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玧、代理审判员杨兴业、陈纪忠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由梁颖担任。经某年 5月9日、某年2月28日开庭审理,农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灿通、三星车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世访、黄成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农银公司与俊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兴公司)从某年至某年在香港签订了四份融资协议:一、某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了港农银财字(95)第9536号《抵押贷款协议》。根据该协议,农银公司给予俊兴公司最高限额为900万美元的贷款,期限为提款之日起 9个月。年利率为美元最优惠利率加4厘。若俊兴公司不能如期清偿所欠本息,农银公司则将按原利率的120%向俊兴公司计收逾期金额的利息;协议受香港法律管制,借款人及贷款人均同意接受香港法庭之裁判。二、某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了港农银字(95)第9539号《抵押贷款协议》,协议约定农银公司向俊兴公司提供最高限额为500万美元的贷款,其贷款期限、利率、法律和管辖权的选择与上述港农银财字 (95)第9536号《抵押贷款协议》相同。三、 某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了港农银字 (95)第9525号《信用证融资抵押协议》,约定农银公司向俊兴公司提供最高限额为 750万美元的信用证开证融资,其中包括 600万美元的信托提货额;融资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其中信托提货额期限为 90天;如信托提货额逾期未清,则以美元最优惠利率加6个百分点另付利息;协议受香港及内地法律管制,借贷双方均同意接受香港及内地法院之裁决。四、某年5月12日双方签订了港农银字(96)第9601号《信用证融资抵押协议》,约定农银公司向俊兴公司提供最高限额为800万美元的信用证融资,其中包括760万美元信托提货额;融资期限为自签约之日起至某年 12月31日,其中信托提货额为90天;如信托提货额逾期未清,则以美元最优惠利率加6个百分点另付利息;借贷双方同意合同受香港和内地法律之管制,并接受香港及内地法院之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