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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分析(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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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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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分析(doc 7页)内容简介

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分析内容提要:
原告诉称:原告所属的“浮山”轮是由被告承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的船舶,保险期内与塞浦路斯籍船舶“继承者(M.V.SUC-CESSOR)”轮发生碰撞。原告为此给“继承者”轮船东赔偿经济损失35万美元,另外还支付了新加坡币177739.81元的法律费用。对这样一起明显的保险事故,被告以两船没有接触不是碰撞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折合人民币406万元的保险赔偿和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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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海商法的扩张解释。即使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碰撞”里包括两船没有任何直接接触的情况,也不能据此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条款中的“碰撞”或“触碰”与法律规定的“船舶碰撞”含义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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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浮山航运公司请求被告青岛人保公司赔偿其已支付给“继承者”轮船东的间接碰撞损失,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应按保险单的规定扣除免赔额2500美元。律师费和咨询费是浮山航运公司在新加坡支付的司法费用,不属于青岛人保公司按照保险单规定必然赔偿的范围,故对浮山航运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青岛人保公司关于间接碰撞不属保险赔偿责任范围的答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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