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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办法(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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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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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办法(doc 5页)内容简介
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办法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发生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第三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四条  省、地、市、州、县(市、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政府法制、农业综合管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司法行政、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等部门设立。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和委员5至7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应当聘请7名以上仲裁员。仲裁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并经省农村承包合同主管机关培训、考试,取得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员资格。
第六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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