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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结构讲义(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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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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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结构讲义(doc 11页)内容简介
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结构讲义内容提要:
现在的中国,“公司法”与“企业法”同时并存,二者相互矛盾和对立,那么,国有企业究竟是哪个法的法人?再如,原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合作制指导意见”中说“股份合作制企业为一法人”,它到底是哪个法的法人?如果说股份合作制为公司制与合作制之间的企业形态的话,那么,现在中国还没有合作社法,又从哪里来的股份合作制?看来,企业的法律环境亟待完善,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
其次,在人们的日常交谈中,甚至于在重要的文件中,都常常出现这样的命题:“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从理论上讲,与公司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是公司法人本身,公司必须用全部资产来尝还债务。换句话说,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并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正确的表述应该是“股东对公司有出资的义务,当企业经营不善、债权人要求公司破产时,股东的最大损失以出资额为限”。这样,与“有限责任”相比,“有限损失”的提法可能更为确切。
第三,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为特殊的有限公司”的规定值得探讨,并不是每个国家都将公司区分为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两种形态。日本的有限公司比股份公司法(商法)晚了30年,是专门为小企业特别是“夫妻老婆店”预备的企业体制。目前,有限公司却成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形态,国有企业为什么一定要向“夫妻老婆店”看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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