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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探讨(doc 22页)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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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探讨
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探讨(doc 22页)内容简介

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探讨目录:
一、数字图书馆的主体性质
二、国际公约及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三、处理大量权利许可的现有法律模式
四、图书馆的运行与管理
五、国内外相关案例平析
六、法律思考与建议
七、我国有关立法的最新动态

 


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探讨内容提要:
数字图书馆作为作品的传播者可以享有法定许可权
数字图书馆已不再是传统图书馆的形象,而有与ISP相溶与共的倾向。从这一角度看,作为网络信息传播者,图书馆应该有更多的接受法定许可的权利,就像出版社、表演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那样可以不用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一样。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的规定仅适用于作品传播者中的特殊主体的特定使用。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纵观这几类主体,其共性均为作品的传播者,而这些获得法定许可的情况,均是对已发表作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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