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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doc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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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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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doc 33页)内容简介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内容简介:
1. “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 “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 “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 “ 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附件C或附件E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 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 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 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 “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6. “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 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 “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第2条: 控制措施
1. 已订入第2A条中。
2. 由第2B条取代。
3. 由第2A条取代。
4. 由第2A条取代。
5. 任何缔约国,倘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 为了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国,或从任一缔约国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国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 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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