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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2)(doc 36).DOC

所属分类:
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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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电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2)(doc 36).DOC内容简介
第一条 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
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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