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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研究条例(doc 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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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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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法律,宪政,思想研究
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研究条例(doc 47页)内容简介

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研究条例目录:
第一章 正当行为规则
一、法律规则
1、法律是一种规则
2、规则与合法预期
二、抽象规则
1、抽象规则
2、分界与保护
三、私利与公益
1、私利与公益
2、大陆理性的机巧
3、英国的技艺理性
四、正当行为规则
1、人的行为与行动结构
2、规则正义
3、规则与权利
4、正当行为规则在哈耶克理论中的地位
第二章 法律秩序
一、从法律规则到法律秩序
1、自生秩序
2、从规则到秩序
3、法律规则与法律秩序
二、抽象整体秩序
1、抽象整体秩序
2、意见与知识
3、与抽象社会理论的比较
三、私法制度在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1、私法与公法的划分
2、私法制度与交换学
四、政制秩序
1、立法与组织规则
2、政制秩序及其双重特性
第三章 法律、自由与正义
一、法律与自由
1、自由与强制
2、法律与自由
二、权利问题与法律正义
1、权利问题
2、从正当权利到法律正义
三、否定性问题
1、否定性概念
2、正当行为规则的否定性特征
四、哈耶克的自由正义论
1、客观正义的预设
2、从自由到正义的两种路径
3、法律规则与自由正义
4、自由正义的否定性价值及其论证
第四章 法治与宪政思想
一、哈耶克的法治思想
1、《自由秩序原理》时期的法治观
2、普通法的法治国
3、以公法形式实施正当行为规则
二、自由政制的双重特性
1、《自由秩序原理》时期的宪政观
2、自由政制的双重特性
三、现代民主制与社会正义
1、民主政制与立法扩张
2、社会正义的幻象
3、立宪民主及其蜕变
第五章 宪法新模式
一、哈耶克的新宪政观
1、国家与主权问题
2、宪法地位问题
3、宪法的吊诡性
4、现行宪法模式及其弊端
二、三权五层的宪政模式
1、新宪法的基本原则
2、两种议会
3、独立的司法权问题
4、三权五层的模式架构
第六章 哈耶克与现代自由主义
一、自由主义是否存在价值危机?
1、伯林的问题
2、罗尔斯的解决方法
3、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独创性
二、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的挑战
1、格雷及其挑战
2、三种否定性价值理想
三、弱势的政治哲学
1、政治的去中心化
2、强势逻辑与弱势逻辑

 

 

 

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研究条例内容摘要:
一、法律规则
1、法律是一种规则
        依据法学派家凯尔森等人的观点,作为规则的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命令,这种命令来自国家或政府组织机构,体现着作为立法者的国家意志。[3]把规则与命令相等同,必然会引申出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命令的强制性需要合法性的支撑,也就是说,如何才能区分不同语境下的命令,即一个强盗对于他所劫持者发出的命令与一个国家或政府所颁布的法令,这两种命令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第二,命令作为一种义务或责任,它对于人们来说具有怎样的效力,即人凭什么要遵守这种命令;第三,命令作为一种强制性规则,它在何种限度内成为使人能够接受的,也就是说,规则有不同的类型,如礼仪规则、语言规则、游戏规则等,究竟何种规则以及它达到怎样的程度才成为法律规则。我们看到,分析法学家哈特便是沿着这一路径进一步推进了奥斯丁、凯尔森等人的法学理论,他认为法律理论的困惑或许很多,但上述三类问题是关键性的,它们涉及法律的“本性”。“我们由此提出了三个经常性的争论点: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关于法律‘本性’的大量思考,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消除这三个争论点所引起的疑问和困惑。”[4]
        在有关“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上,确实存在着种种困惑,哈特沿着实证法学派的逻辑,开辟出了一条有关分析法学的规则理论。在哈特看来,法律是由组织系统颁布的规则体系,是一种授权性规则,或者说,法律的正当性来源于立法者拥有立法的资格权力,这种权力决定了它所颁布的命令具有着强制约束力,用他的话来说,即人们的服从是立法者有资格对他们下命令或要求。这样,哈特便把法律的本性归于立法者的主权资格,为此,他提出了著名的有关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法学理论。
        哈特首先区分了两种规则,一类规则是基本规则或第一性规则,根据这类规则人们必须为或不为某些行为,而不论愿意与否,这类规则规定了人们的义务,又叫“设定义务的规则”。另一类规则是第二性规则或“关于规则的规则”,它规定人们可以通过某些行动和言论方式采用新的第一性规则,废除和修改旧的第一性规则,或者以某种方式决定第一性规则的影响范围,或控制它们的作用,这类规则涉及人们的权利,又称为“授予权利的规则”。哈特认为法律是两类规则的结合,不过就其重要性来看,他更倾向于第二性规则,因为第二性规则涉及法律本性的一个核心问题,即承认问题,也就是说,第二性规则通过它的承认原则从而解答了第一性规则其法律资格的渊源,一个设定了义务的规则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固然是因为它是主权者所设定的,但最终这种主权者的命令必须得到人们的承认,即第二性规则通过它在三个方面的授权、规定及说明证成主权者的合法性地位,只有被承认的规则才是真正的法律。由此,哈特通过第二性规则,特别是其承认规则排除了强暴性的法律,从而区分了法律的命令与强盗者的命令两者之间的根本不同。这样以来,哈特似乎便解决了法律制度上的一个看似两难的问题,即“它既期望普通公民的服从,又期望官员把第二性规则作为公务行为的重要的共同标准来接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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