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兖矿集团合作的有关法律问题(doc 4页)
与兖矿集团合作的有关法律问题(doc 4页)内容简介
与兖矿集团合作的有关法律问题目录:
1、彬煤总公司的法律地位
2、下沟煤矿的法律地位问题
3、合作的主体问题
4、合作的法律程序问题
5、合作需解决的障碍问题
与兖矿集团合作的有关法律问题内容摘要:
2、下沟煤矿的法律地位问题
下沟煤矿是彬煤总公司的下属矿井,虽然作为一个核算单位,但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资料,下沟煤矿的投资来源于两个方面,1、百子沟煤矿的积累;2、银行贷款。1998年公司第一次改制时,下沟煤矿作为在建工程已进入改制后的公司资产,因此,不存在下沟资产的归属和评估问题。
3、合作的主体问题
任何具体项目的合作,政府都只能是裁判,至多是搭台,唱戏的主角是企业。因此,兖矿集团要在彬县投资建设,彬县政府有责任为投资创造条件,但若涉及与企业合作,应征询企业的意见,企业之间合作的主体是企业,企业有自主权,尤其是彬煤总公司这样已经成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目前彬县政府不通过企业、不征求企业意见、完全代替企业来进行对外合作,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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