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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进口公司代理进口协议条例(pdf 5页)

所属分类:
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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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进口公司代理进口协议条例(pdf 5页)内容简介

深圳某进口公司代理进口协议条例目录:
第一条:进口代理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第三条:付汇
第四条:货物签收
第五条:声明
第六条:增值服务
第七条:争议解决
第八条:定义
第九条:生效、失效及效力

 

 

 

深圳某进口公司代理进口协议条例内容摘要:
第一条:进口代理
      1.1 甲方委托乙方代其在中国关境外(以下简称境外)采购及进口有关货物(以每次的海关报关单为准),总金额详见海关报关单上的金额。乙方依据甲方所填写的委托报关材料原件或传真件(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甲方须在报关材料上加盖公章或由甲方经办人签字),向海关申报。委托报关材料原件或传真件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
      1.2 乙方原则上确保在香港收到甲方所需的货物后两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完成报关(海关
和其它政府部门审核时间除外),后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限深圳市内);若因故超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3 海关及检验、检疫局是政府部门,所以不可限定报关时间,如甲方认为乙方通关时间异常,甚至要
求索偿时,只要乙方能证明延误是相关部门审核原因造成,则应免除乙方的责任。乙方保证尽量与海关等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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